煉鋼用生鐵中所含的磷、硫等有害元素和其他干擾元素,可以在以后的煉鋼過程中脫除,而鑄造生鐵只是在重熔后直接制成鑄件,各種有害元素和干擾元素相當一部分仍然保留,如果含量超過允許值,就會影響材質的性能。制造高質量鑄鐵件時,原料生鐵中有害元素和干擾元素的含量必須嚴格控制。
為適應這種要求:我國于1982年制定了GB718-82?《鑄造用生鐵》國家標準,以區別于煉鋼生鐵;1985年又制定了GB1412-85?《球墨鑄鐵用生鐵》國家標準;冶金工業部于1990還制定了一項規定微量元素含量的推薦性鑄造生鐵標準YB(T)14-90?《鑄造用生鐵》,其中對P、S、As、Pb、Sn、Sb、Zn、Cr、Ni、Cu、V、Ti、Mo等元素的允許含量都作了具體的規定。
但是,兩項國家標準后來也都變更為推薦性標準,加以鑄造行業對生鐵的需求增長很快,供應緊張,許多生產廠家執行標準的力度不能令人滿意,鑄造生鐵的質量參差不齊。
特別是近十多年來,我國鋼、鐵行業以舉世罕見的速度發展,鐵礦石很快由自給自足轉變為主要依賴進口。在這種情況下,鑄造生鐵的生產、供應體系變化很大,更難以保證其質量的穩定一致。
加拿大、日本、瑞典、挪威、巴西、南非等國家,為適應生產高質量鑄件的要求,早已開始生產高純鑄鐵供應,不僅滿足自己的需求,而且向世界各國的鑄造行業供貨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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